*ST中绒((000982):诉讼进展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披露了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借款担保纠纷案,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0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之诉讼一。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1340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48,648.89元,并以25,448,648.89元为基数按照日息5?向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罚息;
2、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60元,由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负担165, 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2223号《应诉通知书》,原告银川兰橡物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本公司支付原告皮带货款人民币35,491.95元,并赔偿至付款日为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年利率5%计算至付款日止,暂结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损失为2,681元,合计38,172.95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因数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
01民初1340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宁0181民初2223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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