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代班与用人单位不算劳动关系
他们是身着橙黄制服的“马路天使”,他们是城市的“美容师”。他们穿行在大街小巷,随着季节轮回,或热得挥汗如雨,或冻得瑟瑟发抖,始终挥舞自己手中的扫帚守护着城市的洁净。
然而,他们的工作也是高危职业。在我国,环卫工在工作时被撞、跌倒、受伤、被打事件每天都会发生,而因交通事故致环卫工伤亡的数字更是触目惊心。
近日,孙女士到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其2016年4月到环卫所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环卫所支付其双倍工资。
替别人去干活,以为自己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样的事有法律依据吗?近日,孙女士到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其2016年4月到环卫所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环卫所支付其双倍工资。
对于孙女士反映的问题,经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环卫所称孙女士并不是他们的员工,孙女士现在所从事的工作只是从该单位职工张女士那里承包的,环卫所并不知情。
原来,张女士是环卫所的工人,每月工资1900元。今年4月起,张女士因为找到了一份薪水更高些的保洁工作,就请孙女士帮自己代班,打扫自己负责路段的卫生,每月给孙女士1700元工资。孙女士认为,卫生打扫并不像其他工作一样有严格考勤制度,只需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规定路段的卫生即可,自己与环卫所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孙女士与环卫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环卫所是否应当支付孙女士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有一些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孙女士的实际情况是仅负责固定路段的卫生,不受环卫所的安排管理和工作制度约束,虽然从事的工作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工资一直是张女士领取,代班行为即非单位指派,也非聘请,且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所以孙女士与环卫所不构成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详细讲解,孙女士表示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环境卫生部门、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密切协作,加强对环卫中标企业的监管,对于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暂时停止履行或解除采购合同,并依法禁止其在三年内参加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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