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放假 教师也应领全额工资
凡学校,每年都有寒暑假。在这些假期休息期间,所有教师都应足额领取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可是,韩丽秀等3人所在的幼儿园故意曲解国家一直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以其在假期期间未付出劳动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全额工资。
韩丽秀说,她们3人在同一所幼儿园工作,职务都是教师。今年年初,该幼儿园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和惯例决定放寒假的同时,以其只是“民办”而非“公办”为由,称其对全体教师只能按劳付酬。
该幼儿园负责人还说,由于韩丽秀等教师在寒假期间没有为幼儿园提供任何教学服务或其它工作,也没有为幼儿园创造任何经济效益或带来其它利益,所以,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她们寒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虽然韩丽秀等人不服幼儿园决定并提出抗议,但幼儿园坚持自己的意见且拒不改正。韩丽秀想知道幼儿园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能否成立?若幼儿园的做法违法,她们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韩丽秀等人反映的问题,笔者采访了教育、劳动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法院的法官和相关律师。大家一致认为:幼儿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做法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也就是说,该幼儿园应及时足额向全体教师发放寒假期间的工资。
该幼儿园应当纠正错误的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教师发放工资是其法定义务。
一方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也指出:“《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由于幼儿园放寒假是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惯例而为之,并非韩丽秀等教师所要求或者是由于她们所导致,即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这就决定了即使韩丽秀等教师在寒假期间没有为幼儿园提供任何教学服务或其它工作,也没有为幼儿园创造任何经济效益或带来其它利益,幼儿园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
另一方面,《教师法》第二条、第七条分别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韩丽秀等人是民办幼儿园的老师,但她们同样具有教师身份,这就决定了幼儿园在支付报酬上不得另眼相看和区别对待,不得将“幼儿园属民办”作为拒绝支付教师寒假期间全额工资的依据。
如果幼儿园固执己见,拒不改正错误,韩丽秀等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或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因为,《劳动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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